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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造性“三步法”中的技术启示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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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22 17: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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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造性“三步法”概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而显著的进步(或进步)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对于创造性来说,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是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等等。
“三步法”包括如下的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以及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3)步骤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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