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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 | 关于印发《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5-10-16 09:20:06
- 点击:1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临政规发〔2025〕1号),市科技局制定了《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主动公开)
临汾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doc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临政规发〔2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目标定位于推动我市在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面向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加强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与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临汾自主创新步伐。
第三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
(四)批准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重点
第五条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按照我市重点技术需求为导向,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重点国别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
第六条 开展国内区域科技合作。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需求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关中平原城市群、黄河金三角、中部地区的国家级、省级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与新疆、西藏、青海、云南等省开展科技援助合作,以及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建设类高校及直属研究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有效提升创新和合作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市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重点国别在我市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国外先进科技资源,开展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需求的关键技术研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由凝练项目和自由申报两部分组成。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
第十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合作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执行《临汾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财政拨款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预定时间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验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
第十六条 临汾市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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