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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5-10-24 09: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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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2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晋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晋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晋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助力我市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市县两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和目标定位不同,下设重点产业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专项类基金。
(一)重点产业类基金。聚焦“两重”“两新”,支持“1+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二)创业投资类基金。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耐心资本,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三)专项类基金。围绕国家、省级重大战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设立上市并购、专业镇等专项基金,开展专项投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以母基金出资或参股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市委市政府支持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剩余存续期。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由晋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对基金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固定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视需要作为临时成员参加。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为科学把握投资方向,基金管委会建立政策审查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投向变更、清算、年度投资计划、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进行政策审查,相关部门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就审查事项开展决策咨询,形成审查意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政策审查的初步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研究审议。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协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按要求履行基金备案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有关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引导各部门和各县域围绕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对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重点项目,提出本行业及其细分领域子基金设立方案,推动开展子基金设立,向子基金(项目)委派了解产业发展方向、熟悉相关投资业务的观察员,对基金投资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项目尽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可通过预算直接出资或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签署政府投资基金章程或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签署等工作,执行合伙人或股东权利,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对拟设子基金、拟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方案,落实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跟踪督导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经营运作,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创业投资类基金需同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配合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等事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金融机构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章 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社会募集及基金收益等,鼓励各行业领域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化。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政府出资应纳入预算管理,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于每年9月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或直接投资项目建议,资金需求纳入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后,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年度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将资金出资或拨付到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用于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或项目投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或清算退出时,应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相应核算政府资产。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立项。新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设立请示、设立方案、可行性调研报告;县级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由本级政府向市政府提交县委、县政府会议审议后的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开发区管委会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提交经党工委会审议后的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政策审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子基金设立请示或市政府批示,组织开展政策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从产业投向、资源禀赋、是否存在无序竞争、重复投资方面进行审查,市财政局从基金规模、基金出资及财力保障方面进行审查,市审计局从审计监督方面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发展角度进行审查。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投资决策评审程序,对拟设基金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四)出资(备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和评审结果,对子基金设立方案审议后进行出资决策,对县级基金设立方案审议后进行备案决策。
(五)申请省级备案。基金管委会审议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资料。
(六)方案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判,落实基金设立相关法律文件签署、登记备案、基金出资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基金可行性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项目储备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母基金对单个项目或行业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政府投资母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0%。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计提标准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可采取IPO、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章程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资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部分的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间,对于基金退出项目的本金和收益,应按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执行。政府注资出资方式下,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出资和对应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收益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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