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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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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11-06 1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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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效能,切实发挥专利预审业务对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明确坚持高价值、高质量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工作定位,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的预审申请行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山西保护中心”)结合预审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山西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符合山西保护中心预审服务领域的高质量专利申请经预审并合格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山西保护中心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具备预审服务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并经山西保护中心审核预审注册通过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山西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及专利预审服务由企事业单位按需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若预审未通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普通申请,不影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五条 备案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符合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或新材料产业;

(三)存在实际的生产、研发活动,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三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工作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开展。

第六条 备案所需材料

(一)专利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承诺书;

(四)体现单位名称和参保人数的参保证明或至少三名主要研发人员及备案联系人近半年社保缴纳记录(社保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仅工伤保险不予认可);

(五)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六)山西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材料(一)至(三)需在预审系统上传,材料(一)至(五)需寄送纸质版,未寄送纸质版材料的视为备案申请未提出。

第七条 山西保护中心对预审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备案通过,备案主体具备预审服务资格。

 

第三章